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11.1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
1996年1月29日 |
黑地税发〔1996〕13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8年6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3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9年4月23日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因为部分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替代或废止,所以《公告》发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3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
一、调整范围。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收购税收管理,维护农产品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个人和由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