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1〕15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办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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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办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业务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55号

全文有效

2001-06-12

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邮政局,省地税直属分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需要,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缓解纳税窗口办税压力,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邮政局共同协商,决定自6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办利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业务。为便于规范和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邮寄纳税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二、资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6]2688号)的有关规定,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纳税申报实行按件收费,每件资费标准为12元。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和手续由各局邮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后,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或拨打“185”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就近邮局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上门收寄或纳税人到邮局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业务收据和发票。

      (二)邮政部门收寄后,应参照同城特快专遵业务的处理标准组织作业,确保服务质量和投递时限。业务量和业务收入比照同城特快专递业务规定统计上报。

      (三)时限要求:上午交寄,下午送达;下午交寄,次日上午送达。

      各级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在办理此项业务的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共同协商,密切合作,以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的,确保邮寄纳税申报业务顺利实施,使其成为一项便国便民的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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