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35号
全文有效
2001-05-14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发现一些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象有所抬头,集中表现为一些假商贸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后,短期内领购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为堵塞专用发票管理中的漏洞,遏制此类犯罪,省局针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转知所属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量发售” 专用发票
区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建立购票档次制度。对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确定四个购票档次:第一档每次发售50份,第二档每次发售发票20份,第三档每次发售10份,第四档每次发售5份专用发票;对使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分两个档次发售专用发票,第一档每次发售50份,第二档每次发售25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辖区内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历史(近一年)平均月用票量、纳税情况和经营规模,核定每户企业的购票档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购票档次发售专用发票。购票档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应经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批准。
二、强化对2000年7月1日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除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外,安装防伪税控的企业一次购领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5份,未安装防伪税控的购领手写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特别是对规模小、人员少、注册资金少、私营(或私人合伙经营和集体)、经营场所简单的企业,在暂认定期内,每次只能发售手工专用发票一本并实行“代管监开”。一年后,核定其购票档次,按月发售专用发票。此一年内每次售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用票情况与实际经营水平以及纳税额进行分析,如发现票面金额偏大、税负偏低等异常情况,应暂停发售发票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三、认真执行“两个月剪角作废”的规定
在“限量发售”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一般纳税人自领购之日起两个月内未用完的专用发票一律剪角作废,并相应调整购票档次。
四、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各种审批手续
特别是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状况(地理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等)、经营规模(商品种类、进货渠道、销售对象、月销售量等)、人员状况以及固定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五、应加强对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新认定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监管
管理部门要将每一户新认定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按月递交报告,强化对这些单位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所领专用发票的监控。
六、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对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损坏、IC卡丢失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购票、补领“两卡”手续,否则应及时移送稽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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