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0〕04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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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国税发〔2000〕041号

全文有效

2000-02-17

各市、地国税局,济源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各市、地支局、郑州辖区各县(市)支局,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372号)精神,把《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个人(以下简称“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以上,若境外受益人为机构的,均应提交由支付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凭证。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凭证有三大类七种:第一类为完税证明及相应的税票,包括《规定》所附的格式二、格式五和本文附件一(格式七)及相应的税票; 第二类为免税证明,包括本文附件二(格式八)和《规定》所附格式四;第三类为不子征税确认证明,包括本文附件三(格式九)和《规定》所附的格式六。

三、为了便于使用,省国税局对《规定》所附格式四、五、六进行了必要修改,修改后的格式见本文附件四、五、六。

四、上述应由国税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凭证(格式二、四、五、六、七、八、九)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务凭证的出具和管理,具体程序是:

1、支付人应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10个工作日向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交出具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附件七),并提供载明支付项目、金额等内容的合同副本,董事会决议等资料。支付人申请出具完税证明的,应同时提供税票(外商投资企业处于免税年度的,提供免税批准文件)。

2、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收到支付人申请后,应在2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税收政策对支付项目的征免税性质做出判断,经市、地国税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开具相应的税务凭证。

3、开具凭证的税务机关对于开出的税务凭证实行台帐管理,并妥善保存存根和空白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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