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264号
全文有效
1999-11-18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应按照我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执行。
二、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要在稽查对内容等方面协商一致,以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实现。
三、在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解释,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得税管理部门要主动宣传政策,搞好内外部培训,积极配合稽查部门做好工作。稽查部门遇到有关政策问题,应及时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四、稽查结束后,稽查部门要将稽查结果按要求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以便于所得税管理部门归集、汇总有关数字和情况,正确评价征管状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提供政策及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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