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138号
全文有效
1998-05-18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应紧密结合我省的《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稽核操作办法》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二、《办法》第四条“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中第(一)款“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第(二)款“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属于征前审核内容,应纳入征前审核环节进行管理;第(三)款“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和“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属于征后稽核的内容,应纳入征后稽核环节进行管理;第五条、第六条属于稽查选案内容,应纳入稽查选案环节进行管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属于稽查实施内容,应纳入稽查实施环节进行管理。
三、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参照《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中所列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纳税人按《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见附件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帐处理。
四、《办法》第十三条所提的《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分别以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逾期未申报清单》(豫国税SB024,见附件3)、《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豫国税SB025,见附件4)、 《待查纳税人清册》(豫国税JC004 A,见附件5)、《税务稽查案源登记表》(豫国税JC047,见附件6)代替。《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局统一制定(见附件7),各市地自行印制使用。
五、各地要尽快将《办法》中的各项稽查方法和内容融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之中,切实将《办法》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防范偷骗增值税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附件2: 《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
附件3: 《逾期未申报清单》;
附件4: 《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附件5: 《待查纳税人清册》;
附件6: 《税务稽查案源登记表》;
附件7: 《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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