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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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6日 09:45 来源:市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全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会议精神和《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22〕22号)要求,确保城乡居民年度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现决定延长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具体通知如下:

一、延长集中缴费期

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截止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二、参保待遇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缴费的,2023年1-12月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费的,参保及待遇标准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咸政规〔2020〕3号)规定的年度中途参保相关政策执行,即从缴费到帐之日起,待遇等待期90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中6月30日之后缴费的,不享受当年财政补助,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当年医保费。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通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等方式为城乡居民参保征缴任务落实提供保障,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精准做好特殊人群身份标识工作,确保不漏一人。税务、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参保主体自主申报缴费的指导,协同做好参保退费工作和运维保障,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各地要践行“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加强基层经办网点布局,加快推进经办服务进社区、进村组,广泛开展“帮办代缴”等暖心贴心服务,全面做好参保服务和缴费工作。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5日

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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