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4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招商合作局等八厅、委、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97]湘招商联办字第1号)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州、市国税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于联合年检范畴,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证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验证不收费,但需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合格的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证专用章 ,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意见函》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专用章 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由各地、州、市自行刻制。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1997年6月10日前报省局涉外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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