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办事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23号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系统的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密切征纳关系,强化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以及湖南省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和安排》(湘廉发[1997]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对全省地税系统实施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以法律、党纪、政纪、税纪为准绳,强化监督、管理、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的执法、行政行为,打击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以权谋私,以职谋私等腐败现象,保障国家税收征管,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二、目标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凡涉及到税收征管、内部管理等相关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通过全面有效的办事公开,增强各级地税机关执法和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征纳关系,推进依法治税。
三、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推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放办公室。各级地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推行公开办事制度的领导。
四、公开的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1、税收政策、法规;2、税收征管程序;3、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4、减税、免税;5、税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程序;6、税务登记管理;7、发票管理;8、税务稽查制度;9、税务机关各岗位的职责;10、税务人员的工作纪律。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1、国家公务员的招考、专业技禾人员的选调、人事安排、岗位轮换;2、干部奖惩、提拔任命;3、系统经费、物资分配;4、预算外资金、专项经费的收支;5、机关财务管理;6、基建招标、车辆使用、住房分配;7、福利待遇评议。
五、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一)范围对外公开,是指将应公开的内容向全社会、向纳税人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将公开的内容在全系统或本机关公开。
(二)形式。
实行税法公告制度,省局通过《湖南地税》以税法公告的形式定期发布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重大事项。
各级地税机关和部门设立办事公开牌;办税服务厅要建立办税公开栏;开设办税咨询窗口。
除此之外;还可选择张榜、印发通告、召开会议,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时间根据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政策法规、工作制度常年公开;日常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六、办事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以下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和廉政办的检查;
(二)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特邀监察员同时为办事公开的社会监督员;
(三)地税系统内的监督检查的职能为纪检、监察部门;
(四)省、地、县(分局)三级地税机关,都要在监察部门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省局监督举报电话设在监察处,电话为0731-5545861、5545714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5月中旬,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推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行办事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制定具体方案。5月底前,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好本机关、本部门推行办事公开的具体方案,并报上级局“推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6月份起,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将制定的办事公开具体方案逐步付诸实施,省局将组织督查落实情况。
(四)总结验收。11月份,省局将对各地、州、市、局实行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省地税系统办事公开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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