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24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4日
商业连锁经营是商业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新生事物,连锁经营一般采取统一采购、派送货物,统一定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形式,连锁店实行简易核算,只核算销售收入,不核算成本费用。本着支持商业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商品流通,同时有利于税收征管、兼顾连锁店所在地财政利益的原则,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跨地市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征收,采取在各连锁商店(商场)所在地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然后由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
二、对各连锁商店(商场)的增值税预征率暂按2%执行。
三、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在各地开办的连锁商店(商场),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四、对在同一地市但不在同一县市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的问题,可由各地、州、市国税机关按照上述原则决定。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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