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6]23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印刷企业核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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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印刷企业核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23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5日

  为进一步提高印刷质量,降低印刷成本,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规定。省局对各地、州、市国税局呈报的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了审核,经研究,批准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38家印刷企业(见附件)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并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收回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国税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资格的合法证明;若无特殊规定,《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各地、州、市国税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审。

  二、普通发票承印厂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接业务,印刷发票,使用、管理好"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各地、州、市国税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承印普通发票资格,并收回核发的《发票准印证》。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要认真抓好承印厂有关普通发票印刷、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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