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5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入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属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以下简称地方“四税”)的执行期限已满。在恢复征税过程中,一些地市反映,由于具体征免政策执行不统一,容易造成矛盾,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属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均按现行政策恢复征收地方“四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企业,除办公、生活用地、用房外,其它用地、用房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出租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由其他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专用工程作业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纳税地点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地方“四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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