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肃税收征管纪律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19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6日
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严肃税收征管纪律,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就征管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组织收入,不得在无税源情况下空转税款,由国税机关或国税人员集资或贷款缴税,国税机关也不得为纳税人为进行贷款担保。
二、严格按照税款属地原则进行税收征管,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异地“引进税源”或“买”“卖”税款,以获取“手续费”或“奖金”。
三、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按规定属于本期应抵扣的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予以抵扣,不得随意移至下年。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完成纳税期限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不得随意设置税款过渡帐户,压占税款。不得将税款私存或存入单位经费及其他帐户,牟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凡是从银行划缴解库的税款,不得进入税务部门自收现金的税款过渡帐户。
五、必须严格按预算级次解缴入库,不得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省级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入库。
六、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稽查部门优先追缴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不得影响稽查部门通知的补税期限。
七、稽查部门对已结案的案件,须及时对暂存的纳税保证金进行清结,将应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按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对剩余的纳税保证金亦应及时退还纳税人,不得占压。
八、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办理延期缓征的税款,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缓征应缴纳的税款或延长缓缴期限。
九、必须严格执行滞纳金处罚制度,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以上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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