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是维护新税制健康运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统一、完整,改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现实需要。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将执法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局的办公室负责组织,税政、监察、稽查等部门参加,其他部门也要密切配合。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重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本机关的检查。同时,要组织力量,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省局拟于8月上、中旬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州、市进行检查。
三、及时报送检查材料。各地、州、市局应于8月25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总结材料和“税收执法检查违章 文件统计表”、“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检查中如发现重大疑难问题和违反政策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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