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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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文有效

2021.7.30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吉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授权要求,经过充分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和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一、拟订契税适用税率

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拟订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请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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