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已被修订
2005-06-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随着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个体工商业户在纳税申报及管理方式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现就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成多个并仍以原业主的名义分别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无论其经营事实上是否由原业主独自进货或独自经营,一律按原业主原经营的柜台数核定其营销额及纳税定额。
二、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给他人,但分解后原业主未办理变更登记、新经营者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比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给他人经营,分解后原业主已办理变更登记、新经营者单独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按分解后独立纳税人核定其营销额及纳税定额。
四、对通过银行网络或邮政储蓄网点实行划款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完税证明,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开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数字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银行网络或邮政储蓄网点实行划款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不按月进行纸质申报,按半年或一年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92号)规定,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既要严格加强管理,又要落实好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在个体工商业户起征点调整中明降暗升或在征税、开票等环节采取各种变通做法问题的发生。
七、省局下半年将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及检查,对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执行征管规定的,将在全省通报,并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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