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全文有效
2005-11-25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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