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04]5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税收征管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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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税收征管原则的通知

长府发〔2004〕5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近几年来,我市一些纳税人跨越属地登记、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属地行使税收管理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合理、有序运行的前提。为强化税收管理,严肃征管秩序,现根据国家关于属地行使税收管理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对于属地税收征管的要求,望各县(市)区、各开发区遵照执行。

  一、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一致的,以注册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是个人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实际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实际所在地;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业户的,以经营地为实际所在地;纳税人是企业的,以生产经营地为实际所在地。设立总、分支机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配合,确保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的一致性。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支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属地征收、属地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依法行政,不得违反规定跨行政区划管户,以所谓“优惠政策”跨区拉户,争抢税源。严厉打击跨区域“协税”行为,惩处“协税”行为人。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要结合2005年度审查对落实属地管理、属地征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上述原则的一律予以纠正。原已经过市级管理机关同意的,也要重新清理、认定。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清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在进一步清理跨区管户的基础上,建立纳税人迁移转户制度、跨区管户举证制度、纳税户籍备查制度、争议裁决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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