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5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解决其他抵扣凭证采集上报质量低、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率偏高等问题,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项审核检查工作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各级国税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省局成立审核检查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并由省局稽查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省局工作组成员:
组长:赵晓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副组长:易凯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成员:刘希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张大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苏延军(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白春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刘希有
工作人员:王宁、包大丰、王强、杨守本、杜哲、刘延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担任工作组组长。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需要,确定一个业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指导。
二、审核检查工作分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暂不增加审核环节。
(二)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中,税款入库情况审核由入库地国税机关计统部门负责。
(三)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电子信息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下载、解压,并按地市(州)、县(市、区)生成的文件放置在省局FTP服务器上,供市(州)、县(市、区)局信息中心下载,目录为:下载/信息中心/发票稽核结果。市(州)、县(市、区)局信息中心下载数据后,要将数据分发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检查。
(四)管理部门接到信息中心分发的稽核结果电子数据后,要进行初步审核检查,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属于技术性错误或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应直接依法处理。凡发现的属于涉嫌偷骗税,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收到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后,要单独登记台帐,及时确定检查人员,迅速进行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管理部门审核时认为需要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应移交本地同级或对应的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负责分送异地稽查部门处理。各级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协查结果于结案后5日内书面反馈管理部门。
三、报表统计及数据分析
(一)各市(州)、县(市、区)局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计统部门每月要认真填写《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报送各市(州)、县(市、区)局确定的牵头业务部门进行汇总。市(州)局业务牵头部门在将市本级数据及所属县(市、区)局数据汇总后,连同分析报告于每月8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统计表及分析报告一律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到省局FTP服务器上,具体路径为FTP/稽查局(上)/王宁,分析报告要以WORD编辑, 表格以EXCEL编辑,名称均为"地区中文名+上报月份(格式YYYYMM)".
(二)省局稽查局每月14日前汇总全省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分析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审核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此次审核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实,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管理部门、税政部门、稽查部门、计统部门、信息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决不允许有任何推脱和迟滞现象发生。各市(州)国税局要将工作组人员组成情况、职务、联系电话以及确定的牵头业务部门情况连同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1月8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四小票"数据采集管理工作的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确定的牵头业务部门要发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指导作用。相关的管理部门、税政部门、稽查部门、计统部门、信息中心等具体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其报送有关信息。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辅导,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全面、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提高采集质量,同时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准确、依法有效地处理信息的技术性错误和一般性违章行为,迅速移交涉嫌偷骗税案件。稽查部门对发现的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犯罪案件,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并加强案例宣传报道。
(三)各级国税机关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有关处(科)室负责人会议,认真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协调好管理、税政、信息中心、稽查、计统各部门工作关系,保证此项工作顺畅进行。
(四)省局要加强对此项审核检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将不定期派员检查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各市(州)局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审核检查工作情况,年末向省局报送审核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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