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254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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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2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 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文件下发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督促和检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国税系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继续深入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涉及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的政治问题;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全面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继续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一定要高度负责,准确把握政策实质,将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实,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国家的温暖,真正得到实惠;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广大农民和经营业户全面了解、掌握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按照总局和上级局的要求,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落实到位不走样。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保国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前段落实优惠政策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所属基层税务机关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擅自变通、截留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因落实优惠政策不到位或擅自变通、截留政策而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阳光作业",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针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给个体税收征管带来的新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的要求,严格定额核定程序,科学选取定额参数,增强定额核定的透明度,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各地在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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