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税收环境,切实解决税收重复交叉检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税务检查工作职责划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具有调查、审核、评估性质的税务检查,属于日常性税收管理行为。随着税务约谈、问询、评估等纳税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税务机关的日常性税务检查对外应一律称为调查。由于日常检查不属于《征管法》规定的偷逃骗抗税案件稽查,因此内部不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程序。
日常检查由各级税务征收管理机构(税务局、分局、所)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项工作。
二、关于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一定时期、特定行业按照上级事先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的专项税务检查。为减少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计划性,专项检查应实行全税种检查或联合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省以下今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单税种的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各级税务稽查局负责或牵头组织实施。省及各市州、县(市)局都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方案,部署检查指导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稽查局。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中间不得临时追加检查计划。今后有关专项检查的所有文字材料和数字统计由稽查局负责综合和汇总上报。
三、关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针对偷逃骗抗税违法案件,由税务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在内部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工作程序所实施的专案性税务检查,其法定实施主体为各级税务稽查局,其它性质的税务检查都不能称为税务稽查。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四、关于发票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由于发票管理的特殊性质,保留各市州局发票管理所的检查职能,以市州局的名义负责对非法印制发票和使用假发票情况实施检查,各级发票所对外实施发票检查时应统称调查。
五、关于案件移送问题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局下发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管理暂行办法》。各级税务征收管理机构(税务局、分局、所)和发票管理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构成偷逃骗抗税以及发票违法案件,应严格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六、关于查补税款入库问题
专项检查、税务局移送给稽查局的案件稽查和稽查局自行受理查办的举报案件稽查,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一律按照纳税人在JTAIS中初始化的税务局及相关信息实行属地入库。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上级稽查局对查补下级稽查局管户企业具有税款上收权。因此,上级稽查局查补下级稽查局管户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由稽查局商同级财政局同意选择一个同级税务局入库。各级稽查局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由上级税务局制订入库率,达不到标准的不允许入罚款。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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