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4]47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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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4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监)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未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临时发生应税行为、或者已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行为,需要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发票的一种用票方式。

  第三条 代管监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在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发生应税行为时,由纳税人领购发票后,交税务机关代管,并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填开发票的一种用票方式。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样式统一为《吉林省地税代开专用发票》,除销售不动产、道路货物运输外,不论代开的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何种税目,均使用此种发票。

  第五条 各征收单位只能为本辖区的纳税人,以及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埠纳税人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应征收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征、少征税款的,一律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第六条 代开发票应征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地税征字[2004]32号)规定执行。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及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吉林省地税代开专用发票》由各征收单位征管科持《发票领购簿》到市地税发票管理所领购,各基层征收单位(科、所)到征管科领取,领取时登记《发票领用台账》,返还时要在《发票领用台账》上签字,并将发票存根、连同完税凭证一起返还,实行验旧换新。

  第八条 各征收单位征管科主管发票代开工作,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具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为方便纳税人,各基层征收单位(科、所)可以为本辖区内个人临时发生的《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的其他应税劳务,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代开发票。

  第九条 各基层征收单位(科、所)代开发票时,个人要提供完税凭证,个人身份证、劳务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其他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完税凭证,应税劳务合同或协议、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由发票管理岗审核资料证件是否真实、是否按适用税率完税,审核无误后由发票管理岗负责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后,征收单位要将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标明代开发票号码,另存备查。

  第十条 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完税凭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经发票管理岗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开具发票。

征收单位监开发票后,将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及《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按序时装订后与代管发票一同保管。

  第十一条 各征收单位征管科要定期对基层征收单位(科、所)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代开发票资料要由征管科设专人保管,每年与其他征管资料一同存档。

保存已满五年的发票存根及台账、发票领购簿等由各征收单位征管科提出申请,报发票管理处审批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各征收单位要依法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代开发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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