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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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26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4〕21号),对本地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进行清理,并对其建立基本账户: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电话、办税人员及电话、办理扣缴登记时间等情况,并对其实施跟踪管理。

  二、各地要采取一定宣传形式,将《办法》宣传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办税人员要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使其能熟练地掌握扣缴税款和申报程序,准确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要求扣缴义务人填写、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有效地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税行为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偷抗税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省局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地要在9月30日前,将《办法》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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