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联字[2003]9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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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3]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制订办法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互相交换评定信息,达成共识,统筹安排,共同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各市、州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分解细化各项评定指标及分值,明确岗位职责、评定程序,制定出符合实际、指标具体、分值合理、操作性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办法。

  (三)省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评定的日常工作由各市州税务机关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二、评定组织与程序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双定户暂除外),均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工作。

  (三)主管税务机关初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后,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应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后,在办税服务厅或社会公开发行报刊(杂志)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其中纳税人信用等级初步确定为A级的,应当分别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核定。

  (四)纳税信用等级被正式确认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州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通过市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国地税均摊费用);其他等级的纳税人由各县(市、区)国税和地税机关联合发文公布。

  (五)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两个年度的3月1日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六)各地评定的A级纳税人的情况需报省局备案;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司法等社会相关部门的协作与信息沟通,当前要依照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办法的规定,重点做好国、地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的交换工作。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将纳税人信用等级初步确定结果相互交换,对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同的纳税人,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召开联席会议,按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二)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国地税双方应将初步确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结果上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两年内不得向上一个等级调整。在日常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信用等级需要下调的,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情况、交换信息,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统一进行调整。

  四、搞好宣传,改善服务为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社会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包括借助报刊、电视等公共新闻媒介,同时利用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进行集中宣传,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2004年5月末以前完成对本辖区纳税人(双定户暂除外)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市州税务机关请将评定结果及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操作办法》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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