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6]159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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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15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以下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一、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销售农产品或以销售农产品为主(农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适用13%的优惠税率。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

  六、农膜免征增值税。

  七、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八、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免征增值税。

  九、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收增值税。

  十、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一、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十二、出口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所列明的货物按13%的出口退税率退税。

  十三、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对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 ,其直接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十六、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向负责该公司总机构税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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