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6]11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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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吉国税发[2006]1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几年来,全省国税系统不断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打击和震慑税收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的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利地维护了税收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仍然存在和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税收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税务稽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其稽查执法行为必须进一步规范,职能作用必须得到进一步强化。为适应税收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现就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的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1. 要充分认识税务稽查工作对于推进依法治税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规则和法律尚不完善,一些领域及一些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相对混乱,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时有发生,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具有普遍性,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其手段和方式更具隐蔽性,反偷税、反骗税的斗争仍十分艰巨。"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和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力量,肩负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历史使命,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稽查工作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改进和强化稽查工作,重视和抓好稽查领导班子建设和稽查干部队伍建设,支持稽查部门严格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全面促进我省税收秩序的良性发展。

  2. 要努力实现税务稽查工作模式从收入型向执法型的转变。近些年,税务稽查工作正经历着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的发展过程,在执法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设置了专业化的税务稽查机构,以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之后,税务稽查工作向执法型模式转变更具备了十分必要的条件。全省国税系统要把实现税务稽查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作为"十一五"期间税收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真正确立税务稽查以执法为宗旨的指导思想,保证税务稽查工作以打击和震慑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逐步克服税务稽查工作围绕税收收入形势来开展的弊端、克服给稽查部门下达硬性稽查收入任务指标的做法、克服"拉网式"或"地毯式"税务稽查的工作方式,努力排除来自各方面对稽查办案的干扰,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到选案科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规范、执罚有力,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查必查透、查必严惩。要通过税务稽查这一根本改变,使查办案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查办案件质量全面提高,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争取到"十一五"末,查补入库率继续保持95%以上,重点解决好执行入库力度小、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不到位、查补税款优先入库难的问题;处罚率要在现有标准上逐年提高,重点解决好只查不罚或少罚、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查实率要在保持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重点解决好选案不准、稽查质量不高的问题;案件复查错漏率和错漏面均不高于10%,重点解决弄虚作假、卖放政策的问题;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重点解决好案件积压时间过长、纳税人负担滞纳金过重、久拖不查和久拖不审的问题;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重点解决好稽查威慑力弱、社会影响力小的问题。

  3. 要切实保证稽查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2005年,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国税发[2003]128号

)和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189号)要求,全省国税系统规范了稽查机构设置,调整了稽查人员力量,明确了内设机构职责。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切实保证稽查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稽查机构,不得随意调整稽查内设机构职责,人员的流动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适时补充必要的稽查力量,以保证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稽查部门的内设机构要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内部四分离的流程开展工作,县(市)稽查局如果人员较少,可以实行岗位四分离,但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 要主动创造有利于税务稽查办案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干扰稽查执法办案的问题,积极主动地争得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在注重强化内部规范执法、坚决杜绝执法随意性的同时,加大对外的执法宣传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突出税务稽查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税务稽查办案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5. 要注意调动和保护广大税务稽查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认真抓好稽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广大干部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精神。要建立符合稽查工作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断优化人员素质和结构。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查办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要建立保障机制,解决好稽查干部在查办案件上的后顾之忧。

  二、科学界定职责边界,保证税务稽查和日常税务检查能够有序开展

  6. 要正确理解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责和主要职能。各级稽查局是各级国税机关的直属机构,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能够依法进行税务稽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授权的规定,目前税务稽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专司的基本涵义是指稽查局是负责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专门机构,其他部门主要是配合行使这项职能。二是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这是总局赋予稽查部门的职权,是法律授权。税收专项检查形式主要有行业性专项检查、单一税种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总局授权稽查局有牵头组织的职责,其他部门则没有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的职责,但有责任参与配合实施税收专项检查;稽查局可以独立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层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配合和参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三是开展协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由稽查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案件的协查工作,是稽查部门承担的又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税务稽查承担的职责,稽查工作所要实现的主要职能依次有:通过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这是税务稽查必须实现的首要职能;通过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实现查补税收收入,这是保证查办案件严肃性和彻底性所要发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职能;通过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提出改进和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的建议,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稽查工作正确履行职责,保证稽查工作职能全面发挥到位。

  7. 要准确把握划分税务稽查和日常税务检查职责边界的原则和标准。2003年总局规定,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由稽查机构专司。因此,划分税务稽查与日常税务检查职责的原则或者说标准只能是一条,即涉税行为的性质。这个划分的原则标准,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就是按照检查的直接目的的不同来区分,从纳税人角度而言,就是按照是否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来区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标准和方法:一是有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甲区域检查由稽查局负责,乙区域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大型企业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型企业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上年度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本年度的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以纳税人销售额或纳税额为标准,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一定额度以下的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二是有的把本应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的一般纳税人终止检查、停废业检查、追缴企业欠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发票使用情况等,完全划归稽查局负责;有的把本应移交稽查局检查和处理的涉税违法案件,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自行直接处理,甚至以补代罚了之。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总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职责内涵的界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准确把握划分税务稽查和日常税务检查职责边界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涉税行为的性质来逐步纠正和调整目前存在的一些不正确的划分方式方法。

  8. 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工作范围。按照涉税行为的性质将税务稽查与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做以划分,就是要求两者要实现不同的直接工作目的,从而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任务。日常税务检查的直接目的是强化和规范日常税收管理,凡是以强化和规范日常税收管理为目的的检查,以及发现的一般税收违章违规性质案件的处理均应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如纳税登记情况的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的检查、一般纳税人终止的检查、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纳税评估的检查、停废业情况的检查、纳税定额情况的检查、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涉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一般违章违规案件的检查和处理等等,都是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它属于日常税收管理行为,是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强化和规范日常税收管理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工作的直接目的是打击和震慑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凡是以打击和震慑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为直接目的的检查,以及涉嫌构成偷逃抗骗性质案件的处理则由稽查局统一归口负责。具体就是查办涉嫌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受理稽查举报案件、受理稽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移交违法案件、受理稽查公安和地税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开展案件协查、开展选案稽查等,凡是属于专案稽查范畴的,均是稽查局的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使税务稽查和日常税务检查真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密切协作。

  三、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

  9. 要逐步健全稽查选案模式。开展科学选案是实施"重点稽查"的首要环节和基本前提。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健全稽查选案模式,确立科学的选案标准,保证稽查工作建立在科学选案基础上。要规范选案程序,增强制度约束,克服选案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信息资源,提高选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争取到"十一五"末,在全省国税系统形成网络选案新机制。

  10. 要全面实施有效的税务稽查。稽查职能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全面实施有效的税务稽查。各级国税机关及稽查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稽查复查办法》,提高查案质量和稽查效能。要实行立案制,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所有案件都要进行立案,履行立案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下户稽查。要实行首查责任制度和主查负责制,强化稽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要在查案前草拟稽查提纲,督促稽查人员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一次性查深查透。要开展必要的案件复查工作,上级稽查部门定期、不定期选择下级稽查部门已查案件开展稽查复查,对复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公开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复查结果,把案件查实率和复查错案率作为检验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11. 要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依法开展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认真把好案件审理关。要实行集体审理制度,凡经查有问题或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经过审理程序。要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可以根据案件违法性质、涉税额度大小、是否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等为标准,合理划分稽查局审理科、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各级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权限。要进一步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稽查部门必须按时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严禁久拖不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必须按时审结提交的案件,久拖不审。

  12. 加大税务稽查执行力度。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查执行工作,积极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查处的案件能够全面彻底执行到位。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实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依法启动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程序,凡因怠于行使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人员的责任。要强化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稽查部门当年的查处收入由稽查局执行科负责组织入库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相关税源管理部门通报,跨年度稽查查处收入由管辖的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入库,并将执行情况向稽查部门反馈。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完成执行工作,超时限的要及时依法强制执行,必要时应依法提请法院执行。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和滞纳金优先于纳税人正常申报的税款入库,进一步提高查补税款入库率。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财产运行情况,防止查补税款流失。

  13. 要及时完成案件协查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系统的稳定运行。要严格落实协查工作责任制度,按时完成协查任务,及时回复协查结果,确保受托回复率和委托准确率达到总局规定的要求。要把好协查发函前的选票和协查回复前的结果这两道审核关,利用协查系统积极拓展案源。

  14.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异地交叉稽查。全省国税系统要共同努力,逐步探索和建立以省、市两级稽查局为核心,以稽查人才库人员为骨干,以查办重大案件为主要目的的稽查协调指挥系统,尽快形成上下联动、顺畅快捷、横向互动的新型办案格局,最大程度地发挥整体效能。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干扰较大的案件,采取县级向市级、市级向省级逐级上报形式,由省局和市(州)稽查局采取集中人力、跨地区交叉稽查的方式,减少案件查处阻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查处效果。

  15. 要加强税务稽查与日常税务检查的协作和配合。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与日常税务检查的协作与配合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实现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稽查局牵头组织的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协查工作,及时提供涉案纳税人的各项基础性征收管理资料,保证查办案件顺利开展。在日常税务检查和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要按照当地稽查部门的立案标准及时移交稽查局,使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发现偷逃抗骗税案件的首道环节与稽查部门查处的最后一道环节紧密衔接。对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稽查部门要积极开展稽查建议活动,及时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及漏洞,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稽查建议,不断完善征收管理,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要积极协助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稽查部门要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16. 要创新税务稽查的方式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根据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方式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税务稽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稽查水平和能力。要继续推进分级分类稽查办法,合理确定省、市两级稽查局直接检查的重点企业,达到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执法监督的目的。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稽查计划和办法,省、市两级稽查局可以直接组织跨市和跨县经营企业的检查。要突破就账论账式的检查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查账和取证,开展"先外后内检查"、"延伸稽查"、"关联稽查"、"解剖式稽查"等新的稽查方法。要定期召开案例评析会,每年要对查办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把握发案总体趋势,探索办案规律,积累办案经验,改进办案工作。

  17. 要密切对外协作和配合。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重点抓好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积极尝试建立立紧密型警税合作办案机构,摆脱"一案一议、一事一商"的松散型合作的工作模式。要着力做好涉税案件的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对于一些重点案件,应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行动,及时掌握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按时移送,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要加强与地税、海关等部门之间的配合,逐步建立联合稽查和办案制度,解决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问题,努力取得双赢的结果。

  四、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8. 要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各级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建立起完善高效的税务稽查工作体制,保证稽查系统上下工作顺畅运转,内外工作有效协调。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完善稽查工作流程、岗责体系、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稽查复查办法、举报案件管理办法、涉税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稽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稽查建议制度、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等一些主要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19. 要抓好对下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工作具有业务指导和系统管理职能。上级稽查局可以组织开展区域交叉稽查,直接查办下级稽查局辖区发生的大案要案,或组织案件复查。各市州稽查局要加强对县(市)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县(市)稽查局也要主动接受上级稽查局的指导和管理,经常汇报情况、反馈信息和请示工作,形成有效的上下互动畅通的工作局面。

  20. 要狠抓大案要案的督办、上报和宣传工作。各地对达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规定标准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函件逐级上报省局稽查局,坚决杜绝瞒报、虚报问题。要加快案件查办和审结速度,重点案件要限期结案。省局稽查局和市州稽查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要实行签名督办,必要时应直接派员督办。各地对省局督办的案件不得层层下转,要及时回复办结情况,努力解决目前存在的上报率低、时间跨度长、责任不明、查处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各市州稽查局每半年都要召开一次案例分析会议,总结和推广查办大案要案的基本经验,积累查案经验和方法,分析涉税案件的新动向,并选择大案要案查处数的20%作为典型案例,借助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1. 要管好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和用好稽查办案装备。市州、县(市)稽查局要设立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备查账薄和装备登记台帐,确保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和办案装备用于查办案件。省局要改革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分配办法,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分配要按人员经费、专案经费、有功人员奖励经费、举报案件奖励经费、目标管理考核等几项指标进行核拨,逐步向基层稽查部门、稽查一线倾斜,确保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和稽查装备发挥最大效能。各级国税机关要保证及时、足额地向稽查部门拨付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对于擅自截留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和稽查装备的地方,省局将做相应抵减。

  22. 要做好举报案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拓宽举报受理途径,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档案管理工作,并严格保密制度。要慎重对待举报回复工作,凡是实名举报案件,都要列入督办内容,按举报人要求及时回复办结情况。要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及时兑付举报奖励。

  23. 要强化税务稽查考核工作。省局稽查局要负责对全省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市州稽查局负责要对县(市)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把考核工作纳入全局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要围绕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基本职能和总体目标,主要针对规范稽查执法、保证稽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定考核内容,实行静态考核和动态考核、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根据全年工作重心适当调整考核项目。考核内容、项目、指标的确定要符合稽查执法的要求,一般不要考核查补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和稽查面、稽查户数等。

  24. 要规范税务稽查案卷工作。各级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逐步达到规范性、完整性、严谨性、保密性的要求。要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的主要组成内容,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来规范组成案卷内容的工作报告、来往文书、有关证据资料。要统一制作案卷、稽查文书,从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审理认定、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等一系列方面形成全省统一的模式和标准。要加强稽查档案管理工作,对包括稽查案卷、举报案件档案、文书档案资料在内的档案工作都要制定规范化的建档标准和管理办法,责成专门人员负责登记和整理归档工作,实行专柜存放,防止因人员变动造成卷宗、档案和资料的遗失。

  25. 要加强税务稽查专用检查证管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部门的专用检查证由省局稽查局统一负责发放和管理,各市州、县(市)稽查局要协助省局稽查局抓好稽查专用检查证的日常管理。要严格发放范围,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稽查局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经报批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省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因临时执行税务稽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要严格检查证的收缴,持证人调离稽查部门或因工作变动不属于发放范围时,必须在工作交接时将税务稽查专用检查证交当地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统一保管和上缴。各市(州)稽查局每年第四季度要对本地区税务稽查专用检查证清理一次,向省局上缴和重新办理新证。各级稽查部门要建立检查证发放、收缴登记台帐,以便抓好日常管理。

  五、加强队伍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干部的整体素质

  26. 要加强各级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稽查领导班子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要配备好稽查领导班子,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组织协调和指挥管理水平,具备严格执法观念、高超业务技能和较强协调能力的同志选调选拔到稽查局领导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稽查局领导班子要在学习、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顶得住各种歪风邪气,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办案干扰,不断提高整个稽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7. 要加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加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廉政纪律、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努力建立一支合格的稽查队伍。要培养一批既有较高思想觉悟和执法理念,又熟识法律法规、精通税收财务、具备运用科技手段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稽查人才,使之成为稽查队伍的精兵强将。

  28. 要加强税务稽查干部的技能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把稽查培训纳入到全局"十一五"干部培训规划之中,并结合稽查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要形成常态培训机制,各级稽查部门每年年初都要选择一个月确定为"稽查培训月",集中时间强化培训,同时通过必要的方式对培训成效进行检验。要重点培训税收政策、财会知识、企业财务软件和稽查技能,尽快提高广大稽查人员的实战能力。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培训方式,运用卷宗展评、业务竞赛、以案代训等形式,增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9. 要加强对税务稽查干部的执法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主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思想教育,不断强化稽查人员公正执法、廉洁办案意识。要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税务稽查执法责任,有效地预防不廉洁问题。要加大对以权谋私、以税谋私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吃、拿、卡、要、报、借或者行政执法不作为、滥作为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30. 要加强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稽查部门要加强稽查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科学的选才标准和程序,定期把那些德才兼备、善打硬仗的具备较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员充实到稽查人才库中。要建立人才库人员管理档案,实施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的作用。要关心和支持稽查人才的进步和成长,注重培养和使用,让他们在重要岗位和艰苦环境中锻炼和提高。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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