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业主、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户和投资者2006年度前几个月多征的税款,用以后月份应征税款予以抵退。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的,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要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因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而造成2006年度前几个月多征税款的,要按有关规定退还,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其应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办理抵扣税款手续。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现就有...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对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普通发票的票种和式样进行进一步的简并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