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联字[200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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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加油站税收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加油数据真实、可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的精神,省国家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由国家税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联合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所辖县(市、区)检查工作统一进行部署。

  二、检查内容

  (一)税务机关检查重点:社会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包括能否正常使用、能否正常记录和读取数据并报送加油数据,加油站能否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加油站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以及贯彻落实《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机税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重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是否存在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加油机,是否存在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作弊的行为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十纵十横"交通主干线沿线加油站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737号)已经检查的加油站不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三)联合测定加油站储油量,具体测定到每一个储油罐的最高存储量和检查截止日存储量,测量数据国税局要做好登记工作,对测量中存在的问题,由联合检查组协商解决。

  三、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均属于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对中石油、中石化只进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检查。

  四、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总体时间安排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为市、州国家税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整改阶段。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总结阶段。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家税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联合检查工作由国税局牵头组织,各级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整改措施。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联合检查工作中,要做到边检查边整改,整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税发[2006]33号

国税发[2006]33号)中"处理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工作结束后,要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认真填写《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和《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总结报告及《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检查中还要填报《加油站纳税情况调查表》,同时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加油站管理的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三)推行IC卡抄报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要在加油站纳税人中全面使用读卡器和税控加油机用户卡(简称IC卡)进行纳税申报,读卡器和IC卡由省局统一联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9月30日前将读卡器和IC卡的需求数量上报省局征管处。从11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持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数据。

  (四)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要全面对加油机主板或计量芯片实施就地贴封,国税部门需对税控装置进行数据初始化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及时拆封和重新加封。主板或计量芯片所用封条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各成品油经销单位如需更换主板或芯片时,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主板,不得违法拆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略)

  2、加油站企业纳税情况调查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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