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直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进便函[2006]6号
全文有效
省直各出口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精神(以下称《通知》),规范省直各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工作,有效监督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针对省直各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出口企业应按照《通知》文件要求对发生于2006年1月1日及以后的出口货物的相关单证进行备案,并且同步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8.0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在申报时同步提交《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目录》(附件2),对于未按要求操作的出口企业将不予受理其退税申报。
二.如果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应的备案单证未收齐以及未生成电子申报,那么出口企业须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相应的备案单证收齐,并在下期申报时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在备注栏中注明对应的退税凭证收齐申报所属期和关联号。税务机关须对补录数据的时限及内容进行核对监督。
三.规定省直出口企业统一实行《通知》文件规定的第一种备案方式,即按出口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附件1).
四.备案单证补充说明
1.购货合同:详见《通知》,要求必须有购销双方的签字盖章,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2.出口货物明细单(Specification List for Exp.):
①装船人与收货人。
②信用证相关内容。包括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和金额。
③收汇日期与收汇金额。
④汇票相关内容。包括付款人、汇票期限。
⑤贸易性质与贸易国别。
⑥装运条件。包括运输单据抬头人与通知人、运费支付情况、出口口岸与目的港、可否分批转运、装运期等。
⑦货物说明。包括标记唛头、货物名称及规格、包装、数量、价格等,
⑧结汇单证。详细列出了各类单证名称。
⑨保险单内容。如险别、保险金额、赔付地点等。开证银行(银行编号、外运编号)、经营单位(合同号、许可证号、运输方式)、收货人(出口口岸、目的港、信用证号)、提单或承运收据(金额、开证日期、收到日期、贸易性质、装运期限)、货名规格及货号、数量、单价、金额、注意事项等。
3.出口货物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要求原则上应以原件备案,确实不能取得原件的,应预先要求货运公司在报关之前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
装货单(Shippng Order)俗称下货纸,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凭以命令船长收货装运的凭据。在我国,外运公司在接受托运申请后,确定出口货物配装的船舶和受载期,将装载船舶的名称、装货单顺序编号填入托运单后留存,并将全套装货单据(包括装货单、收货单及留底)交托运人填制,托运人填妥后交回外运公司签章。外运公司在审核签章留底后,将装货单及收货单交还托运人,由托运人凭此连同有关货物的其他单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物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此装运货物。此时的装货单称“关单”。作为出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据,装货单的作用在于以下几方面:
①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装货单一经承运人签章,即表明已办妥托运手续,承运人已同意承运该批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②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托运人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装货单,海关查验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准予出口。
③承运人通知船长收货装运的命令。
装货单有固定格式由外运公司印刷,列有船名、运编号、装货港与目的港、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装运日期等内容。按国际航运界惯例,装货单据一般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底(Counterfoil),为船方缮制装货清单之用;第二联即装货单(Shipping Order),托运人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请手续;第三联为收货单(Mate‘s Receipt)。此外,根据业务需要装货单还可增加若干份副本。在我国,装货单还有两联副本供缮制仓单和计算运费之用。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详见《通知》,提单上必须有承运人的签章。
五.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的2006年出口的货物进行补充备案操作,并提供相应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和电子申报数据。关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核查事项另文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汇总封面》(略)
附件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略)
附件3: 《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样张》《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备案单证图像扫描文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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