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06]145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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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06]14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扣减定额标准上浮20%,即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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