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23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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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5年9月22日实施)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23号

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

  (一)各级地税机关纳入本级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每个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为其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二)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实行了明细申报,且资料健全,地税机关应根据明细申报情况,汇总每个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其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的,经地税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时间

  鉴于目前我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积极稳妥、量力开具、二年到位的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

  长春市作为省局的试点地区,200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要力争一步到位,不漏一人。其他地区开具面要力争达到50%左右,到2007年按规定应给予个人所得税开具完税证明的,都要开具。

  2006年开具2005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要在5月31日前完成,从2007年开始,开具前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要在当年的3月31日前结束。

  三、完税证明开具的程序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程序是:由税收管理员提供开具的扣缴义务人名单和年度明细申报纳税数据,由县(市、区)局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具。九个市州局所在地中心城市原则上应由区局整理核实纳税数据后,由市局集中开具完税证明。集中开具条件暂不具备的城市也可由区局开具;各县(市)辖区内纳税人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由县(市)局统一开具。

  开具完税证明应加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用章。市州局专用章样式为“吉林省××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专用章”;县(市)局专用章样式为 “吉林省××县(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专用章”。“专用章”为椭圆型,在名称和“开具专用章”的中间为五星。“专用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四、完税证明的送达

  完税证明开具后,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由地税机关直接邮寄或由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方式。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保证完税证明准确、及时送达到纳税人手中。

  五、完税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完税证明》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但应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要求严格管理。由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专人管理、登记造册。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省局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解决必要的工具和经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省局提出的目标要求。对外要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扣缴义务人,说明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及国家的有关要求,大力宣传扣缴义务人申报明细制,促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及纳税情况,实现对同一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据实开具。严格纪律,做好纳税人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各市州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万无一失。在集中开具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并向省局报送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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