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省政府修订后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89号),吉林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7]116号文件批复,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就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元/m2; 二等18元/m2;
三等12元/m2; 四等10元/m2;
五等5元/m2; 六等3元/m2。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土地使用税各等级范围参照2006年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确定的《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执行。吉林市区工业用地共分五个等级,商业用地共分六个等级。六等土地除吉林市区内的商业用地外还包括:旺起镇、孤店子镇、左家镇以及永吉县行政区划后并人吉林市的镇。
三、行业划分
1.按照《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2.除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
四、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但年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按月缴纳税款;年税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全年税款可在每年的9月10日前缴纳。
五、其他事项
对土地等级调整后的工业用地比原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降低的纳税人,按原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新的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能够明确划分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级,能够划分清楚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现就有...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对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普通发票的票种和式样进行进一步的简并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