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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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3号)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吉林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

  二、吉林市自2007年9月1日起,从事交强险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在2007年9月1日前已购买了“交强险”未纳税的车船或者已按原标准缴税而按新税额标准应补税的车船,纳税人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所在行政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补缴税款。

  四、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五、已完税或者已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六、纳税人应保存好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或完税凭证,以便明年办理交强险时向保险机构提供。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均应查验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对于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2007年度的未缴税款。

  七、本通告下发后,纳税人不按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七年九月十日

  地税机关各缴税地址及联系电话:

  昌邑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街6号 2481193、2450133

  船营区地方税务局 光华路9号 2445900

  丰满区地方税务局 长江街70号 4658722

  龙潭区地方税务局 滨江路241号 3426316

  吉林高新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高新区深圳街6号 4798751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3055772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驻吉化税务局 北京路156号中府大厦四楼4011室 2061117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局 龙潭区徐州路11号 3426015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局 高新区深圳街6号 4798722

  永吉县地方税务局 吉桦路211号 4239617

  磐石市地方税务局 埠康大路1397号 5240609

  桦甸市地方税务局 桦甸大街389号 6251014、6261037

  蛟河市地方税务局 华东路8号 7223216

  舒兰市地方税务局 舒兰大街5520号 825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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