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使用统一税收票证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配合地税综合征管系统在全省的推广应用,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省局决定契税、耕地占用税改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原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不再使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两税”改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后,因税收通用完税证一式四联,未有房产、土地部门的通知联。为了便于土地部门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时掌握用地单位是否缴纳税款,暂将税收完税证第四联交由土地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使用和留存,税务机关将完税证第四联复印件作为企业征管资料凭证。为了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的审批工作,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各征收机关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时,应要求纳税人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完整、准确,并附于完税证后一并交国土部门留存。
三、各地要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及接交票证、税款征收专用章等相关文档资料的清理工作,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同会统核算凭证统一装订。同时通过广域网(计划统计处/契税、耕地占用税销毁情况)将销毁情况上报省局备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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