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税源属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府发〔2007〕17号
全文有效
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避免由于税源划转引起的城区(含开发区)间无序竞争以及影响个别城区的财力和财政收入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现就市区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变更问题做如下通知,请各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的税收征管原则。属地行使税收管理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合理、有序运行的前提。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范围,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强化税源管理。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支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属地征收、属地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依法行政。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或变更纳税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主管部门裁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
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涉及区级税收收入时,属于正常变动的,由转入区向市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转出区同意。其中税收基数超100万元的,同时划转税收基数。具体确定划转基数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前3年纳税情况(税种和入库金额)予以确定。原则上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划转。
属于不正常变动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该纳税人所形成的全部区级财力(包括留用收入和税收返还),并调减转入区财政收入规模(全口径财政收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转出区一定的补偿。
四、各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跨行政区划管户,以所谓“优惠政策”跨区拉户,争抢税源。税务机关要在进一步清理跨区管户的基础上,健全纳税人迁移转户制度、跨区管户举证制度、纳税户籍备查制度、争议裁决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跨区域“协税”行为,惩处“协税”行为人。对于其中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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