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办发[2007]10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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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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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周密安排,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大力开展宣传、辅导工作。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刊播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公告》,并将此公告送达扣缴单位和纳税人。采用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

  (二)认真搞好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在向社会和纳税人开展宣传辅导同时,要抓好对税收征管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个干部都能准确解答纳税人咨询的各种涉税问题,具备宣传辅导、受理审核、评估纳税申报能力。

  (三)切实为纳税人申报提供更加便捷优质服务。地税局要采取预约上门、面对面辅导办理纳税申报的服务措施;充分发挥12366服务网站作用,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为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纳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畅通的服务。

  (四)做好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在集中申报期结束后,要对已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缴纳税款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与所采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评估。

  (五)组织开展好重点检查。对确实存在偷逃税违法嫌疑行为并经约谈和调查后仍不自行纠正的,税务部门要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安排人力进行检查核实,以防止税款流失,严肃税收法纪。对偷逃税额构成立案标准的,交由稽查局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经侦机关依法惩处。

  二、通力合作,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圆满完成

  (一)全社会都要提高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视,充分认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现在距离自行申报结束的期限已不足一个月时间,各级政府和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情况,深入了解掌握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的思想动态,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尽快予以解决。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对税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妥善措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群体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监管工作。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主要分布在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邮电、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烟草、供电、供水、中介机构、高校、医疗等高收入行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民营企业和较大个体业主。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税务机关通力配合,督促、督导本单位、本行业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模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单位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将财政、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搞好配合,建立起密切协作的协护税网络。各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要与税务机关通力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起相互协调、配合的协护税制度。

  1.工商部门要定期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特别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变化情况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等变化情况。

  2.文化部门要及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各种商业演出、比赛的获奖信息(包括演出合同、意向书、演出时间、演出人员等资料);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各院校老师取得课外收入及社会力量办学和审批举办的各种类型学习班、培训班等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经营方式、性质)提供给税务机关。

  3.各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审批的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名称、详细地址、经营性质等)。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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