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5〕46号
已被修订
2005-05-08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已落籍的车辆,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验车后,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对未落籍的车辆,需提供购车证明,经验车后,原件留存。
二、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指定专人验车,并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左下角(接收人栏内)加盖戳记。
三、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按2005年4月1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刊登遗失声明启示》明确的程序办理。
四、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的计税价格,由车购办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后,填写《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见附件),在3日内上报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3日内将《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上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各地区 上报省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消费税车购税目录下。
五、各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路径同上。
附件: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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