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5]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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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吉政发[2015]2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3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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