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5]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30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等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经国、地税部门共同研究,明确了我省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局具体标准,暂参照所属市(州)局标准减半执行。
三、各地在《办法》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标准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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