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个所字[2000]140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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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40号

全文有效

      今年来,在我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来自“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所占比重逐年增加,1999年已达到16%。抓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完成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关键。为此,省局提出如下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税源加强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内派发“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材料。特别要注意及时掌握派发“利息、股息、红利”的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抓好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的征税工作,包括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和非上市公司支付的利息。二是要抓好发行债券企业支付利息环节的征税工作。现将2000年吉林省到期企业债券统计表附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据此抓好税款入库工作。三是要抓好证券公司支付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地要按吉地税个所字[1999]321号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四是要抓好其他类型集资企业支付利息所得的征税工作。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与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落实扣缴税款责任,督促支付单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对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区要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地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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