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1日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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