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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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9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我省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就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种类

  纳入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发票领用方式

  试点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发票领用手续后,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三、发票启用及过渡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发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

  为保证使用发票顺利衔接,对试点纳税人在原地税机关订制的冠名发票设置过渡使用期,可延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发票开具方式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以下方式开具发票,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长春地区的纳税人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网站(www.jl-n-tax.gov.cn)“软件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单机版机打发票软件”开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和打印调试等帮助。

  (二)长春以外其他地区的试点纳税人,全部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五、地税发票后续管理

  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自过渡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未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发票缴销后,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办理发票票种变更事宜。

  试点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在2014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税控装置及用户注销等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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