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燃料总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1999]45号
全文有效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80号《研究我省电力燃料体制改革问题》的精神,现对吉林省电力燃料总公司向电厂供煤取得的内部运营费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吉林省电力燃料总公司统一供应全省各发电厂的用煤,按入厂煤量每吨收取2元内部运营费,按照税法规定,年收入额预计超过法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请你局按税法规定确认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公司所在地就地按煤炭的所属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由于取消各电厂自行外购煤,改为由省电力燃料总公司统一供煤,原来按电厂自购煤量或燃料局供煤量每吨收取的0.8元燃料管理开发服务费和上述收取的内部运营管理费性质一样,都应并入销售收入按煤炭的所属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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