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联字[1999]12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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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1999]12号

全文有效

长春、吉林、四平、通化、松原、白城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近接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省内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经调查,该企业目前已在梅河口、四平、通化、松原、白城、延吉和吉林等七个市设立连锁分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并采取微机联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文件关于直营连锁企业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条 件,经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研究,同意批准该企业自1999年起由总店在长春市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要求实施经营管理和核算,其分设在各市的分店应在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自觉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如果在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期间,发生不符合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条 件的情况,将停止该企业执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办法;分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各分店实施纳税检查过程中,如查出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不实,可就地补缴增值税,其补缴增值税部分不得抵减总店应缴增值税。

       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实行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涉及有关市财政利益转移的,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吉国税联字[1998]1号)规定办理,由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据,年末由省财政办理结算。

       附件: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所属分店名称、地址

       1.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梅河口分部地址:梅河口市梅河大街中山宾馆左侧

       2.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四平技术服务部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新开街13号楼

       3.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松原技术服务部地址:松原市胜利街

       4.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白城服务部地址:白城市九一三路14――6号

       5.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延吉技术服务部地址:延吉市进学街爱丹路丰功胡同33号

       6.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吉林市分部地址:吉林市珲春街104号

       7.江苏新科电子集团公司长春经销部通化技术服务部地址:通化市兴昌北胡同94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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