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1999]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石油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本次换证国、地税两家联合进行。根据国、地税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统一换证宣传、统一换证时间、统一换证地点,实行联合办公。具体换证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双方办公条 件协商确定。对工商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有对其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年检的,应争取与其进行联合办公,以密切部门配合,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条 件和便捷服务。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无论是否已办工商执照,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实行国有民营、厂店联营、租赁柜台和个人承包经营等形式的单位及个人,凡自主进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二)领取工商摊位证和临时经营证的经营业户;
(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电话亭、书(报)刊亭;
(五)个体医疗诊所、幼儿园;
(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
(七)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业户;
(八)出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
(九)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业户(属于国税发[1999]43号文件中的“社区服务业”所列举的八项服务活动之内的,应办理备案登记);
(十)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农村种养殖业专业户;
(十一)各类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鉴于全省正在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发票清查工作的进行和上半年阶段性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换证时间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后推迟一个月。即:7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8月至10月上旬为换证实施阶段,1 0月中旬至11月为清理漏征漏管和验收总结阶段。各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清查工作应抓住重点,消灭死角,并落实责任,清出一户处理一户,不留尾巴,切实消灭漏征漏管户。清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去登记户本次没有换证的;(二)过去清查出来一直没有办证的;(三)跨属地管理的各类纳税户;(四)农村的各类纳税户;(五)医疗诊所、中介服务、客货运输户、私立学校、个体幼儿园、电话(书报)
亭及各类挂靠社区服务的纳税户;(六)各类集贸与专业市场内有摊位证、试营业证和临时经营证的经营业户;(七)国有民营、厂店联营(含连锁店)、承租柜台及个人承包经营的各类纳税人;(八)停业、歇业、废业的纳税户和失踪户;(九)享受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十)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它纳税户。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做为下半年的一项主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抓好换证和清查工作。各地对长期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重罚。对于市场、商场内集体抗办税务登记,不接受税务管理的众多纳税户,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在限期期满后仍不办理的,要争取得到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采取得力措施,促使其办理。换证率和登记率要力争达到99%以上,并作为省局对各地考核的标准。在组织换证和清查工作期间,省局将对各地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全面工作结束后,省局将组织人员深入各地检查验收。对于办证和清查工作不利,不认真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登记范围组织换发和补办税务登记,存有较多的未换证、未登记和漏征漏管户以及跨越属地登记的地方将通报批评,严重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于办证和清查效果好的地方,省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认真报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清查漏征漏管工作情况。各地要在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向省局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同时报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件4)和《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全面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建制工作,并务于11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上报省局。
六、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省局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式样印制,并加印防伪标识。各地必须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证件框),不得增加其它配件。配给各地税务登记证件数量按1998年年底报表户数加上5%,不足的地方要及早报告省局增印。
七、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6]第3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和加收费用,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没收全部超标准收取的资金。
八、为了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清应付印制厂家的印制费,各地要按旬将收取的工本费上交省局,不得拖延不交。按时足额上交的,予以奖励,不缴或者少缴的,将从拨付经费中扣缴。
附件:1.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2.税务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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