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1999]84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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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8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决定成立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由发票、征管、税政、稽查、税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检查方案,合理配备人员,务求抓出成效。

各市、州国税局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清理检查方案报省局备案。

  二、强化清理检查力度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印制、开具、取得发票的意识;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清理检查情况,取得地方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地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传递信息,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清理检查工作时间安排本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时间从4月12日至4月30日。届时省局将会同省地税局印制通告下发各地;市、州以下国税机关也要通过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宣传;各征收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农村税务分局(所)和发票所要张贴通告。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5月1日至6月20日。检查的重点是: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开而不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以及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取得情况,特别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情况。

     (二)非纳税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发票取得情况。对非纳税单位发票取得情况的检查可会同地税部门联合进行。

     (三)非法印制、倒卖真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间省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区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时间从6月21日至7月20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发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内部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措施和意见逐级报上级国税机关:县(市、区)国税局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理对清理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处罚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中有关精神进行处理。

  五、发票印制单位的检查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印制及保管情况、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使用及保管情况由省局征管处直接检查。

  六、各种报表报送时间各市、州国税局在发票清理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并分别于5月15日、5月31日、6月15日将阶段性检查统计表上报省局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应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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