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2]122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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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9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和支出(以下简称为手续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会计核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续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由各级局的财审(计财)处(科)负责会计核算管理。
  二、各级局的财审(计财)处(科)应单独设置会计帐簿,及时核算手续费收支业务。
  三、支付手续费记帐的原始凭证为:
  1.经主管局长批准的代扣、代收、代征人(征收分局、所)提出的支付手续费申请;
  2.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缴款凭证复印件;
  3.收款人或经办人签字(盖章)的收据。
  四、手续费收入的核算。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收入类的“其他收入”项下设“手续费收入”,用以核算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收到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明细科目为“手续费收入”。
  五、手续费支出的核算。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支出类的“经费支出”项下设“手续费支出”,用以核算支付代扣、代收、代征人的手续费。“手续费支出”科目下按代扣、代收、代征人设三级明细科目。业务量大的市(州)局可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下按征收分局(所)设明细科目,其代扣、代收、代征人可由所在分局(所)设置台帐进行明细登记核算。支付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明细科目为“手续费支出”。然后按代扣、代收、代征人(征收分局、所)登记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六、在经费收支情况月报表(JY03)中,“手续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分别填在“序号21、四其他收入”和“序号60、(8)代征手续费支出”栏内。
  七、手续费结余暂作“专项结余--手续费结余”处理。
  八、其他有关会计核算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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