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2]9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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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9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调查。省直属征收局和每个县(市、区)地税局选择2至3个高收入行业和50名高收入个人,按照年收入5万元以下,5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上3个档次进行专项调查,要求对所选的高收入行业入户调查,详尽了解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渠道、收入总额和纳税状况,既要弄清工资账户上的收入缴税情况,也要设法弄清工资账户以外的收入纳税情况。
  二、将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作为税务机关锁定的“重点纳税人”,实行特殊管理和重点监控,对其试行年度自行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于次年2月末前到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或者申报数额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高收入人群实施“户口”管理。对确定为高收入的个人,按照收入标准,建立高收入个人档案,设立纳税台账,实行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信息库,实现个人收入情况的联网查询,为新的征管机制打下基础。
  四、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收入信息提供制度。加强与媒体、银行、海关、边防、工商、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渠道,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协税护税的网络。
  五、认真填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对上年年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个人进行统计,并从2002年第3季度起,按季填报,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州地税局,市、州地税局以此为基础,统计掌握前50名(长春、吉林两市100名),实行重点监控,并按季填报统计表,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在此基础上对100名高收入者进行管理,实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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