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1]18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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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1]18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18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全省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省内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股份制、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从业人员又不能据实申报纳税的均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对象
  对认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下列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四)歌舞厅主持人、歌手及其它演艺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人员。
  三、核定征收的方式及标准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应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各地要对符合核定征收的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地点、范围、收费标准、营业收入等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应纳税额。具体核定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局调查测算后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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