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收函字[2001]36号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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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1]3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4日

吉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批准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同意你中心对全省范围内的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进行抽检。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规定,你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抽查检验工作时,可按每台240元收取抽查检验费。
  二、严格执行对本行政区实施改造单位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比例不高于10%的规定,在总量不超过10%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每10台加油机抽检1台,20台以内的抽检1~2台。这次抽查为一次性抽查,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周期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收费需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防爆检验管理支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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